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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市属学校(单位)仪器设备报废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年11月07日 10:57  点击:[]

南京市教育局文件

宁教财[2017]56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属学校(单位)仪器设备

报废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属高校、直属学校(单位):

根据《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4]22号)、《关于印发市属学校(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及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教财[2014]25号)、《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年限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53号)文件要求,结合各学校(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南京市市属学校(单位)仪器设备报废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南京市市属学校(单位)仪器设备报废实施细则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现场核查表

3、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年限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

2017年10月23日

附件1

南京市市属学校(单位)仪器设备报废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固定资产类仪器设备报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构建节约型行政事业单位,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仪器设备,是指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仪器设备报废,是指对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使用年限,并经申报单位组织相关人员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确实无法继续使用或不适合继续使用的,进行报废处置的行为。

第四条 仪器设备报废审批权限。

1、申报单位按照细则规定对仪器设备报废审批的权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单项原值1万元(含1万元)以下且年度报废原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

2、市教育局按照文件规定对仪器设备报废审批权限:

(1)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类仪器设备;

(2)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类仪器设备,单项原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且一次批量原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

3、对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类仪器设备,单项原值10万元以上且一次批量原值50万元以上的,报市财政局或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及内部监督等相关制度,成立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单位负责人、财务、资产管理及相关责任科室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本单位资产使用的管理和资产处置的审核。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设设备,经单位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实无法继续使用或不适合继续使用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部门申请审批。

第六条 仪器设备报废应向上级部门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仪器设备报废处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仪器设备报废的

原因、资产名称、资产数量、资产原值,以及组织相关人员技术鉴定的处理意见;

2、仪器设备报废处置公示报告,主要包括公示形式、内容、

时间、地点、公示结果;

3、《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

主要包括资产名称、资产编号、数量、购置日期、资产原值等;

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现场核查表》(报废资产原值超过100万元的提供),主要包括资产名称分类汇总、数量、最近的购置日期、资产现状等。

第七条 仪器设备报废现场核查小组由市教育局财务处、审计处、市教育装备与勤工俭学办公室、市电化教育馆以及市教育局相关业务处室等组成。对一次批量仪器设备报废原值超过100万元的,进行现场核查,主要包括对报废资产的购置日期、完整性、数量、型号等进行抽查。

第八条 仪器设备报废审批程序,市教育局财务处收到申报单位申请后,根据《细则》第七条规定成立现场核查小组,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报废资产原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 对报废资产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报市教育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下达批复文件;

2、报废资产原值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对报废资产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报市教育局教育经费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下达批复文件;

3、报废资产原值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上述程序,经市教育局教育经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报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下达批复文件。

第九条 仪器设备报废处置行为,按照固定资产报废批复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按照《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市属学校(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及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

附件2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现场核查表

单位:

申请处置资产情况

资产名称(分类分型号汇总)

数量

最近一批购置日期

价值

现状

 

 

 

 

 

 

 

 

 

 

 

 

 

 

 

 

 

 

 

 

 

 

 

 

 

现场核查情况

资产名称

完整性

数量

抽查型号

现状

 

 

 

 

 

 

 

 

 

 

 

 

 

 

 

 

 

 

 

 

 

 

 

 

 

学校(单位)现场人员签字

 

资产领导小组现场核查人员签字

 

附件3

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年限标准

(2016年修订版)

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明确的年限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不是更新报废年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未满最低使用年限一般不得提前报废更新。对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仍可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或调剂,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方可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更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年限具体标准如下表:

序号

资产类别

最低使用年限

交通运输设备

(一)

机动车

1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

8

2

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8

3

微型载货(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汽车

8

4

总质量大于1.8吨的载货汽车

10

5

带拖挂的载货汽车(指全挂汽车)

8

6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专用车

10

7

矿山作业、垃圾清运专用车

8

8

装配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载货汽车(原装配单缸柴油机的三轮农用运输车)

6

9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6

10

装配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载货汽车(原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

9

11

两轮摩托车

9

12

三轮摩托车

9

(二)

船舶(含海船和河船)

1

高速客船

25

2

客船类,包括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客船

30

3

液体货船类,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31

4

散货船类,包括散货船、矿砂船

33

5

杂货船类,包括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推轮、驳船

34

办公自动化设备

1

大型计算机

10

2

小型机

8

3

计算机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调制解调器等)

5

4

网络安全设备(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等)

3

5

台式电脑(包括:网络计算机、终端)

5

6

笔记本电脑

5

7

显示器(大屏幕显示屏)

5

8

移动硬盘、不间断电源(UPS)

5

9

复印机(复印速度小于等于20页/分钟的,总页数达到50万页;复印速度大于20页/分钟的,总页数达到80万页)

6年/所附条件

10

速印机

6

11

扫描仪

6

12

激光(喷墨)打印机

6

13

针式打印机

6

14

一体机(打印、复印、传真总页数达到120万页)

6年/所附条件

15

传真机

6

16

碎纸机

6

17

投影仪

8

电器设备

1

电视机

6

2

电冰箱

10

3

洗衣机

8

4

数码照相机

8

5

数码摄像机

8

6

空气调节器、除湿设备

10

7

中央空调设备

15

8

机房精密空调、机房专用机柜

10

9

电开水器

5

家具,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

15

专用设备

1

消防设备

12

2

厨房设备

8

3

监控系统(包括监控设备设施、安全防范系统)

8

4

道路清扫设备

10

5

电子设备

6

6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摄录设备、传送设备)

6

7

音响设备

10

8

健身房设备

8

9

通讯设备

8

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10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10

机械设备

12

动力设备

15

传导设备

22

十一

闭路电视播放设备

10

备注:专业性设备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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