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教育局文件
宁教财[2017]56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属学校(单位)仪器设备
报废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属高校、直属学校(单位):
根据《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4]22号)、《关于印发市属学校(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及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教财[2014]25号)、《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年限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53号)文件要求,结合各学校(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南京市市属学校(单位)仪器设备报废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南京市市属学校(单位)仪器设备报废实施细则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现场核查表
3、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年限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
2017年10月23日
附件1
南京市市属学校(单位)仪器设备报废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固定资产类仪器设备报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构建节约型行政事业单位,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仪器设备,是指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仪器设备报废,是指对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使用年限,并经申报单位组织相关人员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确实无法继续使用或不适合继续使用的,进行报废处置的行为。
第四条 仪器设备报废审批权限。
1、申报单位按照细则规定对仪器设备报废审批的权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单项原值1万元(含1万元)以下且年度报废原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
2、市教育局按照文件规定对仪器设备报废审批权限:
(1)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类仪器设备;
(2)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类仪器设备,单项原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且一次批量原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
3、对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类仪器设备,单项原值10万元以上且一次批量原值50万元以上的,报市财政局或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及内部监督等相关制度,成立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单位负责人、财务、资产管理及相关责任科室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本单位资产使用的管理和资产处置的审核。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设设备,经单位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实无法继续使用或不适合继续使用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部门申请审批。
第六条 仪器设备报废应向上级部门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仪器设备报废处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仪器设备报废的
原因、资产名称、资产数量、资产原值,以及组织相关人员技术鉴定的处理意见;
2、仪器设备报废处置公示报告,主要包括公示形式、内容、
时间、地点、公示结果;
3、《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
主要包括资产名称、资产编号、数量、购置日期、资产原值等;
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现场核查表》(报废资产原值超过100万元的提供),主要包括资产名称分类汇总、数量、最近的购置日期、资产现状等。
第七条 仪器设备报废现场核查小组由市教育局财务处、审计处、市教育装备与勤工俭学办公室、市电化教育馆以及市教育局相关业务处室等组成。对一次批量仪器设备报废原值超过100万元的,进行现场核查,主要包括对报废资产的购置日期、完整性、数量、型号等进行抽查。
第八条 仪器设备报废审批程序,市教育局财务处收到申报单位申请后,根据《细则》第七条规定成立现场核查小组,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报废资产原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 对报废资产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报市教育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下达批复文件;
2、报废资产原值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对报废资产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报市教育局教育经费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下达批复文件;
3、报废资产原值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上述程序,经市教育局教育经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报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下达批复文件。
第九条 仪器设备报废处置行为,按照固定资产报废批复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按照《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市属学校(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及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
附件2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现场核查表 |
单位: |
年 月 日 |
申请处置资产情况 |
资产名称(分类分型号汇总) |
数量 |
最近一批购置日期 |
价值 |
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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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查情况 |
资产名称 |
完整性 |
数量 |
抽查型号 |
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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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单位)现场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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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领导小组现场核查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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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年限标准
(2016年修订版)
《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明确的年限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不是更新报废年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未满最低使用年限一般不得提前报废更新。对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仍可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或调剂,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方可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更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年限具体标准如下表:
序号 |
资产类别 |
最低使用年限 |
一 |
交通运输设备 |
|
(一) |
机动车 |
|
1 |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 |
8年 |
2 |
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
8年 |
3 |
微型载货(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汽车 |
8年 |
4 |
总质量大于1.8吨的载货汽车 |
10年 |
5 |
带拖挂的载货汽车(指全挂汽车) |
8年 |
6 |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专用车 |
10年 |
7 |
矿山作业、垃圾清运专用车 |
8年 |
8 |
装配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载货汽车(原装配单缸柴油机的三轮农用运输车) |
6年 |
9 |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
6年 |
10 |
装配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载货汽车(原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 |
9年 |
11 |
两轮摩托车 |
9年 |
12 |
三轮摩托车 |
9年 |
(二) |
船舶(含海船和河船) |
|
1 |
高速客船 |
25年 |
2 |
客船类,包括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客船 |
30年 |
3 |
液体货船类,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
31年 |
4 |
散货船类,包括散货船、矿砂船 |
33年 |
5 |
杂货船类,包括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推轮、驳船 |
34年 |
二 |
办公自动化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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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型计算机 |
10年 |
2 |
小型机 |
8年 |
3 |
计算机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调制解调器等) |
5年 |
4 |
网络安全设备(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等) |
3年 |
5 |
台式电脑(包括:网络计算机、终端) |
5年 |
6 |
笔记本电脑 |
5年 |
7 |
显示器(大屏幕显示屏) |
5年 |
8 |
移动硬盘、不间断电源(UPS) |
5年 |
9 |
复印机(复印速度小于等于20页/分钟的,总页数达到50万页;复印速度大于20页/分钟的,总页数达到80万页) |
6年/所附条件 |
10 |
速印机 |
6年 |
11 |
扫描仪 |
6年 |
12 |
激光(喷墨)打印机 |
6年 |
13 |
针式打印机 |
6年 |
14 |
一体机(打印、复印、传真总页数达到120万页) |
6年/所附条件 |
15 |
传真机 |
6年 |
16 |
碎纸机 |
6年 |
17 |
投影仪 |
8年 |
三 |
电器设备 |
|
1 |
电视机 |
6年 |
2 |
电冰箱 |
10年 |
3 |
洗衣机 |
8年 |
4 |
数码照相机 |
8年 |
5 |
数码摄像机 |
8年 |
6 |
空气调节器、除湿设备 |
10年 |
7 |
中央空调设备 |
15年 |
8 |
机房精密空调、机房专用机柜 |
10年 |
9 |
电开水器 |
5年 |
四 |
家具,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 |
15年 |
五 |
专用设备 |
|
1 |
消防设备 |
12年 |
2 |
厨房设备 |
8年 |
3 |
监控系统(包括监控设备设施、安全防范系统) |
8年 |
4 |
道路清扫设备 |
10年 |
5 |
电子设备 |
6年 |
6 |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摄录设备、传送设备) |
6年 |
7 |
音响设备 |
10年 |
8 |
健身房设备 |
8年 |
9 |
通讯设备 |
8年 |
六 |
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
10年 |
七 |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
10年 |
八 |
机械设备 |
12年 |
九 |
动力设备 |
15年 |
十 |
传导设备 |
22年 |
十一 |
闭路电视播放设备 |
10年 |
备注:专业性设备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