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部门: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确保我校教职工在2020年能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请各位教职工于2019年12月31日前对2020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
税务局目前提供的确认方式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进行提交。
具体操作步骤见附件《专项附加扣除确认操作步骤》。
若在确认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税务咨询热线12366或江宁区税务局电话025-96888710,也可咨询财务处陈老师2980。
财务处
201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