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一、提取事项分类及提取凭证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不动产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2、首付款发票;
3、结婚证(单身声明);
4、户口簿或社保缴纳证明(异地购房提供);
5、身份证;
6、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二)职工购买二手房(含现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不动产权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3、结婚证(单身声明);
4、购房发票或主贷人个人信用报告(异地购房提供);
5、户口簿或社保缴纳证明(异地购房提供);
6、身份证;
7、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三)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市不动产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
2、付款发票;
3、结婚证(配偶提取提供);
4、身份证;
5、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因拆迁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应提供拆迁补偿协议,其提取总额不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四)柜面偿还本中心公积金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贷款证明(本行可不提供);
2、身份证。
(五)柜面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贷款银行开具的《贷款证明》;
2、主贷人个人征信报告(明细版);
3、结婚证(单身声明);
4、户口簿或社保缴纳证明(异地购房提供);
5、身份证。
(六)租住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未婚职工按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200元计算,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按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2400元计算)
1、结婚证(单身声明);
2、身份证;
3、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七)职工离休、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离退休证;
2、身份证;
3、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八)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境外定居证明;
2、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3、身份证;
4、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权证明文件;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
若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全部到场,且协商确定继承份额并签字确认的,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若第一顺
序继承人无法全部到场,须办理公证明确继承权。
(十)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个人账户需封存半年以上),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外地户口簿(户口迁移证);
2、身份证;
3、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十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或市总工会制发的特困职工证书;
2、身份证;
3、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十二)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医疗费发票(社保统筹支付合计超过6万元);
2、提取职工与患病人关系证明;
3、身份证;
4、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十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登记证》);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3、身份证;
4、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十四)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残疾人证》或人社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3、身份证;
4、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十五)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不动产权证书》(翻建提供);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在地城建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3、结婚证(配偶提取提供);
4、身份证;
5、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中心(分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审核后,职工携带相关材料到缴存银行网点办理。
(十六)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不动产权证书》;
2、城建部门同意大修的证明材料;
3、结婚证(配偶提取提供);
4、身份证;
5、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中心(分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审核后,职工携带相关材料到缴存银行网点办理。
(十七)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向中心(分中心)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中心(分中心)审核后,职工携带相关材料到缴存银行网点办理。
二、提取期限
职工(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从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年期限,购买商品房自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算,购买二手房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制发之日起算。
三、提取额度
(一)职工在购买住房时,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二)职工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每平方米控制价格参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当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建安造价计算;
(三)职工购买住房时,若约定住房产权份额的,按各自产权份额核定相应的购房支出,若不约定住房产权份额的,按人均数计算;
(四)职工在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五)职工租住公租房时,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提取程序
(一)职工提供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职工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银行、分中心)申请提取;
(三)银行或中心(分中心)审核;
(四)银行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银行卡)。
(五)除公积金还商业贷款签约代扣需要到主贷人单位缴存银行办理外(本单位缴存银行:建行雨花支行,南京市雨花西路77号),其他业务可在南京市主城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 区、雨花台区)任一办理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网点名称 |
网点地址 |
建行城南支行 |
中华路388号 |
建行白下支行 |
长白街370号 |
建行新街口支行 |
汉中路117号 |
建行大行宫支行 |
太平南路49号 |
建行鼓楼支行 |
山西路68号 |
建行下关支行 |
中山北路477号 |
建行城东支行 |
龙蟠路161号南林大厦一楼 |
建行中央门支行 |
中央路389号 |
建行兴隆大街分理处 |
江东中路211号 |
建行中山支行 |
洪武北路9号 |
建行水西门支行 |
南京市水西门大街272号 |
建行中山东路支行 |
南京市中山东路145号 |
建行草场门支行 |
南京市龙园西路58号 |
建行汉中路支行 |
南京市管家桥87号 |
五、注意事项
(一)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管理中心依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以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按照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记入职工个人信用信息,并限制其一定期限的提取和贷款资格。
购房提取网上业务。自2018年1月1日起,职工及其配偶在南京市主城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在中心网上办事大厅(www.njgjj.com)申请办理提取业务。操作指南详见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另有疑问,
请咨询住房公积金客服热线电话:12329